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秦执字第001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郭可联与范预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可联,范预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秦执字第00113-1号申请执行人郭可联,男,1968年2月26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渭城区周陵镇西郭旗寨村***号。身份证号码:6104041968********。被执行人范预分,女,1979年5月7日生,汉族,陕西省咸阳市人,住咸阳市秦都区马庄镇宜渡村*组***号。身份证号码:6104021979********。郭可联申请执行范预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4)秦民初字第01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范预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郭可联货款人民币207485元。支付申请执行人诉讼费4412元。本案执行费3131元。但被执行人范预分至今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范预分名下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21855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变价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刘 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秦海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