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张红花与林世录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红花,林世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诉前保字第16号申请人:张红花,住通化县。被申请人:林世录,住通化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张红花与被申请人林世录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张红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申请人林世录所有的人力客6027号人力车,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张红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林世录所有的客6027号人力车一辆,扣押于通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原扣押地点。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周景全审判员 赵 喆审判员 兰秀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广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