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西民初字第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鹿盛春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鹿盛春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652号原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潘承建。委托代理人:郑李琳、张海珍。被告:鹿盛春。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鹿盛春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杭州三联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免交案件受理费。代理审判员 易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金佳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