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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瀍民特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正学、王江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正学,王江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洛阳市瀍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瀍民特保字第40号申请人:赵正学,男,汉族,1952年10月27日出生,住址:洛阳市被申请人:王江涛,男,汉族,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孟津县被申请人王江涛因2015年4月16日7时许,驾驶渝A×××××号丰田牌轿车于310国道由西向东行驶,申请人赵正学驾驶比德文电动车同向在前行驶,当双方行至310国道743公里170米处时,被申请人王江涛遇情况采取措施,致轿车右前部与电动车后部相撞,造成申请人赵正学受伤的交通事故。申请人赵正学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江涛驾驶的渝A×××××号丰田牌轿车壹辆进行扣押。申请人赵正学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赵正学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101条、第102条、第105条、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江涛驾驶的渝A×××××号丰田牌轿车壹辆,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董华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孔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