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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执字第3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刘予君与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予君,黄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北执字第31-7号申请执行人刘予君,男,1970年6月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55年8月出生,汉族,安阳市人民医院干部,住安阳市北关区。本院在刘予君与黄建军民间借贷纠纷审理阶段,作出(2010)北民一初字第83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黄建军妻子祖新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文峰区村字第私020000XXXX号)。现因被执行人黄建军已将本案本金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祖新英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房产一处(房产证号为:安阳市文峰区村字第私020000XXXX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继霞审 判 员  封志勇代理审判员  宋建武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