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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执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禹州市郭连供销社申请执行裴保强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禹州市郭连供销社,裴保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239-1号申请执行人禹州市郭连供销社。法定代表人徐德,系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裴保强,男,汉族,住禹州市。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1991)禹法民判字第1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2015)禹执字第239号执行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裴保强因做生意亏本,无力偿还此债,又因家庭困难,无其他经济收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未执结标的为1705元,申请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禹执字第239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武审判员 :孙志博审判员 :姜万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崔晓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