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平民一初字第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钟某与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某,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1672号原告钟某,城镇居民。被告姜某,城镇居民。原告钟某与被告姜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钟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力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邮寄送达费60元,共计210元,由原告钟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美君审 判 员  刘月纯人民陪审员  王田堂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许月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