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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5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宋丽静与刘魁书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丽静,刘魁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566号原告宋丽静。被告刘魁书。本院在受理原告宋丽静与被告刘魁书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后,原告宋丽静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丽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宋丽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宋丽静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忠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郎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