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铜中诉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铜材分公司与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铜材分公司,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中诉保字第00049号原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铜材分公司。负责人:魏安祥。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铜材分公司与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铜材分公司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价值1395万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铜陵有色金属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冠铜材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江苏利华铜业有限公司价值1395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锦松人民陪审员 刘 春人民陪审员 范先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王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