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江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花民一初字第01396号原告:王某甲,女。法定代理人:王某乙。原告母亲。委托代理人:阮平,马鞍山市花山区霍里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江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与被告江某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蕾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