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东执字第7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玉然、彭长春借款合同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玉然,彭长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邵东执字第711-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邵东县两市镇金龙大道585号。法定代表人唐志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彭玉然,女,198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周官桥乡三多村。被执行人彭长春,男,196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周官桥乡三多村。本院依照生效的(2012)邵东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湖南邵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彭玉然、彭长春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彭玉然、彭长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邵东民初字第15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 卓审 判 员 宁顶峰审 判 员 幸良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黄 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