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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覃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覃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覃某150元。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禄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