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7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覃某与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某,韦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799号原告覃某。被告韦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覃某与被告韦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覃某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覃某负担150元,本院退回原告覃某150元。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禄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