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135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赵某甲、赵某乙与赵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甲,赵某乙,赵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1359号原告:赵某甲,住香河县。原告:赵某乙,住香河县。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仕芸,住香河县。被告:赵某丙,成年,住香河县。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赵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甲、赵某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树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成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