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涪民初字第3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与胡燕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胡燕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涪民初字第311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警钟街10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行行长。未到庭。委托代理人:冯跃明,该行员工。被告:胡燕,女,汉族,生于1973年4月5日,住绵阳市涪城区,身份证号:××××××××××××××××××。未到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诉被告胡燕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分行承担。审判员 罗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垚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