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德执字第03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华艳申请张广东等公证债权文书普通���行以物抵债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华艳,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赢东,王金英,牛昊军,张广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执字第03522号申请执行人华艳,女性,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所地德惠市胜利街城东委*组。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伊通。法定代表人李忠民。被执行人吕赢东,住长春市宽城区战前街道北京大街委**组。被执行人王金英,住长春市宽城区西广小区***栋1门***号。被执行人牛昊军,地址德惠市建设街惠港委**组。被执行人张广东,地址德惠市朝阳乡团林村曹家坨子屯**组。华艳与张广东、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吕赢东、王金英、牛昊军公证债权文书一案,德惠市公证处于2014年12月16日作出的(2014)吉德证字第2517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华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公证债权文书确定本金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月23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盛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盛宇豪庭小区15号楼。双方当事人于2015年5月6日,经自愿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自愿将其所有的盛宇豪庭小区15号楼(包括一层及阁楼)作价1400万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偿还公证债权文书确定本金及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盛宇豪庭小区15号楼(包括一层及阁楼)作价人民币1400万元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华艳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程天民执行员 董训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孔庆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