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名称
佛山南海家具公司与方友权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南海高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方友权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筑民二(商)终字第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佛山市南海高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明委托代理人吕伟虹、梁智航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友权委托代理人唐敏上诉人佛山市南海高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方友权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初字第245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707元,退还佛山市南海高升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审 判 长 谢清明代理审判员 余 鑫代理审判员 程 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张玉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