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前执字第10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高鹏与张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鹏,张加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前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前执字第1060号申请执行人高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张加录,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鹏与被执行人张加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履行完义务,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鄂前旗人民法院(2014)鄂前执字第1060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伊拉图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俊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