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泰兴执字第3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杭汉林,杭晓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泰兴执字第3610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住所地泰州市东进东路10号。负责人封林,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宁靖盐公路罗顾段西侧。法定代表人杭汉林,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戴南镇迎宾大道西侧。法定代表人杭霞,董事长。被执行人杭汉林。被执行人杭晓林。申请执行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与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杭汉林、杭晓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2日作出的(2012)泰兴商初字第043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5000万元及罚息(其中,2000万元从2012年7月6日起、3000万元从2012年9月21日起按每日万分之2.1计算)于2012年12月2日、12月15日前各偿还2500万元及罚息。二、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双沐村园区东路北侧、迎宾大道西侧E幢118-178、218-278、318-378、418-478,F幢118-188、218-288,1-2号仓库及18406.9m2的土地使用权(地号034-0004-043)的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执行人杭汉林、杭晓林对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不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就未履行部分的款项一次性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五、案件受理费145900元,由被执行人江苏振亚特种螺钉有限公司负担。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相关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江苏戴南不锈钢交易城物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双沐村园区东路北侧、迎宾大道西侧商业及工业房地产予以查封,经评估,本院对该财产进行司法网上拍卖三次,均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房产在海陵区法院处置中,待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泰兴商初字第043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翟元圣审判员 卞文彬审判员 李志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孙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