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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阮震东与许文祥、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震东,许文祥,徐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阮震东。被告许文祥。被告徐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震东诉被告许文祥、被告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震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阮震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阮震东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毅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容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