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06
案件名称
阮震东与许文祥、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震东,许文祥,徐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民初字第00264号原告阮震东。被告许文祥。被告徐慧。本院在审理原告阮震东诉被告许文祥、被告徐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阮震东于2015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阮震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震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900元由原告阮震东自行负担。审 判 长 刘毅平代理审判员 王 珏人民陪审员 黎显爱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容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