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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刑初字第4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则他,占拉木,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金牛刑初字第450号公诉机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则他,男,身份证号码:,1982年2月5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黑水县。2006年11月17日因犯非法买卖枪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0年4月17日刑满释放。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占拉木,男,身份证号码:,1995年3月3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黑水县。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二古扎,男,身份证号码:,1995年11月21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黑水县。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辩护人段志强,四川得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恩波扎西,男,身份证号码:,1994年3月26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四川省黑水县。2014年12月28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被告人李阳阳,男,身份证号码:,199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乐平市。2014年12月29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30日经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抢劫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金牛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金检公诉刑诉(2015)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文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被告人二古扎的辩护人段志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2月27日6时40分许,何西(另案处理)、被告人则他等人经预谋后,由被告人则他伙同被告人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等人,持刀在成都市金牛区马河湾5号2楼的一家无名游戏厅内抢走被害人赵某、张某某等人的红色挎包1个(内有现金1万余元)、黑色挎包1个及三星牌T211型手机1部后逃离。当日,被告人则他、占拉木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占拉木在被抓获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二古扎、恩波扎西。2014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阳阳被公安机关抓获。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900元。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事实向法庭出示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辨认笔录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其中,被告人则他系累犯,被告人占拉木有立功情节,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处,并建议对被告人则他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占拉木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均不持异议。被告人二古扎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二古扎无犯罪前科,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一致。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及涉案财物保管清单,被抢手机购买发票,被告人指认现场及赃证照片,被告人则他的前科证明材料,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的身份证明材料,证人索某、杨某的证言,被害人赵某、张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的供述和辩解,成都市金牛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尿液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监控录像,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决定予以支持。对被告人二古扎的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本院决定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四名被告人作用相当,本案不分主、从犯,依各自情节分别量刑。被告人则他在原被判处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行,系累犯,对其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占拉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系立功,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则他、占拉木、二古扎、恩波扎西、李阳阳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综合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决如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则他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占拉木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二古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恩波扎西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七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被告人李阳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赃款及赃物应予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杨茂一人民陪审员  刘贵林人民陪审员  许世蔓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罗 莎附: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