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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桥执字第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杨玲与蔡芳颖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玲,蔡芳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双桥执字第202号申请执行人杨玲被申请执行人蔡芳颖本院在执行杨玲与蔡芳颖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蔡芳颖已全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诺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已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范海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傅再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