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武民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屈成国与李海生、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屈成国,李海生,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王保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武民初字第02652号原告屈成国。委托代理人李瑞杰,邢台市桥西区达活泉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海生。被告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住所地为邯郸市永年县107国道南段路东。法定代表人王玉梅,该公司经理。被告王保成。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校东,河北久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陵园路92号。负责人闫洪彬,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鹏,该公司员工。原告屈成国诉被告李海生、王保成、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以下简称盛达汽车运输队)、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屈成国及其委托代理人李瑞杰、被告李海生、王保成、盛达汽车运输队共同委托代理人侯校东、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委托代理人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屈成国诉称,2014年10月21日13时20分许,李海生驾驶冀D×××××、冀D×××××挂号车沿武安市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奥钛技术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调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屈成国驾驶的冀E×××××、冀E×××××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海生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屈成国不负此事故责任。冀D×××××、冀D×××××挂号车在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施救费、鉴定费共计8895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李海生、盛达汽车运输队、王保成辩称,盛达汽车运输队系冀D×××××、冀D×××××挂号车的登记车主,王保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故盛达汽车运输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李海生系王保成雇佣的司机,故李海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事故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在原告免除李海生、盛达汽车运输队、王保成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同意解除事故双方在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达成的损害赔偿调解协议。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在保险限额内对原告合理合法的损失进行赔偿,诉讼费依法承担。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1日13时20分许,被告李海生驾驶冀D×××××、冀D×××××挂号车沿武安市东二环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奥钛技术有限公司门前路段调头时,与由南向北行驶屈成国驾驶的冀E×××××、冀E×××××挂号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海生应负此事故全部责任,屈成国不负此事故责任。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系冀E×××××、冀E×××××挂号车的登记车主,屈成国系该车的实际车主。事故发生后,经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邢市价鉴车字第1400110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冀E×××××号车辆损失费为83455元,原告支付鉴定费2500元。原告支付拖车施救费3000元。另查明,盛达汽车运输队系冀D×××××、冀D×××××挂号车的登记车主,王保成系该车的实际车主,李海生系王保成雇佣的司机。冀D×××××、冀D×××××挂号车在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冀D×××××号车保险金额50万元,冀D×××××挂车保险金额5万元,投保不计免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在武安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主持下,事故双方达成如下协议:1、屈成国所有费用由李海生承担;2、李海生修车等所有费用由李海生自己承担;3、此事故赔偿事宜由屈成国向法院提起诉讼;4、以上处理即为结案,今后双方不再就此事故发生任何关系。本案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同意解除上述协议,原告同意免除被告李海生、盛达汽车运输队、王保成因本次事故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包括诉讼费等)。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诉辩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邢台瑞鑫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汽车挂名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鉴定费票据、施救费票据、保险单、开庭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驾驶员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交通安全法规,因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本次事故中被告李海生负全部责任,本应由其按照事故认定的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因冀D×××××号车辆在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各一份,冀D×××××挂车在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一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之规定,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首先应在冀D×××××号车辆投保的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对原告屈成国的损失进行赔偿。原告屈成国的损失包括车损费83455元、鉴定费2500元、拖车施救费3000元,上述损失合计88955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规定,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故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应在冀D×××××号车投保的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费、拖车施救费共计2000元。原告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损失和不属于交强险赔偿范围的鉴定费共计86955元,因冀D×××××、冀D×××××挂号车在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保险金额共计55万元,故应由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按照李海生在本次事故中的责任赔偿原告86955元。因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足以赔偿原告损失,故被告李海生、盛达汽车运输队、王保成不再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辩称车损鉴定意见属于原告个人委托,保险公司不予认可,本院认为车损鉴定意见虽系原告自行委托邢台市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但该机构具有价格鉴证机构资质,且鉴定人员均具有相应鉴定资格,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未能提供足以反驳该鉴定意见的证据,且其也未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提交书面重新鉴定申请,视为其放弃了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故对被告人寿财险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上述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屈成国车损费、拖车施救费共计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屈成国车损费、拖车施救费、鉴定费共计86955元;三、驳回原告屈成国对被告李海生、王保成、永年县名关盛达汽车运输队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20元,由原告屈成国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无正文)审判长 李玉生审判员 李继英审判员 安何会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