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执字第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东与高俊虎、高昊昊、王永康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东,高俊虎,高昊昊,王永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崆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曹东,男,汉族,生于2002年9月28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法定代理人曹秋红,男,汉族,生于1981年4月27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执行人高俊虎,男,汉族,生于2000年11月24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法定代理人高帆,男,汉族,生于1972年2月28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执行人高昊昊,男,汉族,生于1999年7月18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法定代理人高祥,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12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被执行人王永康,男,汉族,生于2000年1月5日,平凉市崆峒区农民。法定代理人王力,男,汉族,生于1972年7月27日,初中文化程度,平凉市崆峒区农民,系王永康之父。申请执行人曹东与被执行人高俊虎、高昊昊、王永康健康权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崆民初字第2100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曹东案件款7813.40元,应缴纳案件诉讼费55元、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4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款3000元,下剩4813.40元及相关费用至今未支付。现查明被执行人王力在银行有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力在银行的存款4918.40元(其中案件款4813.40元,案件诉讼费55元、执行费50元)。二、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与执行标的的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孝平审 判 员 刘耀东代理审判员 王保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