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萧商初字第38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赵传宝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传宝,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萧商初字第3800号原告赵传宝。委托代理人叶蓓蕾,浙江天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负责人黄杨。委托代理人陆辰旭。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传宝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赵传宝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传宝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北塘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44元,减半收取4322元,由原告赵传宝负担。(已免交)代理审判员 夏婧静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谭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