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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杨鹏程与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鹏程,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0455号原告杨鹏程,男,1991年4月1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凤翔县。委托代理人李晓春,重庆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7-16号,注册号500225000008037。法定代表人吴梓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鹏程诉被告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鹏程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杨鹏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鹏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秦小��人民陪审员 罗 小 林人民陪审员 赵 华 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