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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狮执行字第1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与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仙子、张松清、郑佛朝、郑小珠、杨晨明、肖方顺、杨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仙子,张松清,郑佛朝,郑小珠,杨晨明,肖方顺,杨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狮执行字第1700号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代表人陈焕毅,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周仙子。被执行人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被执行人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杨晨明。被执行人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法定代表人郑佛朝。被执行人周仙子,男,197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张松清,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寿宁县。被执行人郑佛朝,男,197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郑小珠,女,197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晨明,男,197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肖方顺,男,197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执行人杨春,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与被执行人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仙子、张松清、郑佛朝、郑小珠、杨晨明、肖方顺、杨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石狮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狮民初字第8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被执行人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仙子、张松清、郑佛朝、郑小珠、杨晨明、肖方顺、杨春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相应利息。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房管、车管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仙子、张松清、郑佛朝、郑小珠、杨晨明、肖方顺、杨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泉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凤里支行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仙子、张松清、郑佛朝、郑小珠、杨晨明、肖方顺、杨春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泉州隆昌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泉州三藕通信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福建金泉商城管理有限公司、泉州市八闽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周仙子、张松清、郑佛朝、郑小珠、杨晨明、肖方顺、杨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狮执行字第17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凯歌代理审判员  鄞志练代理审判员  林镇中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蔡海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