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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牟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杜素琴申请执行吴路强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素琴,吴路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牟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杜素琴,女,生于1970年1月11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执行人吴路强,男,生于1984年1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民初字第2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欠款4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路强与共有人��斐(身份号码410122198603125723)名下有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东段南侧3层302号住房的一套,面积11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271944-1(共有权证号为120127194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吴路强与共有人李斐(身份号码410122198603125723)名下位于中牟县官渡大街东段南侧3层302号的住房一套,面积119.1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201271944-1(共有权证号为1201271944-2)。二、被执行人吴路强与共有人李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吴路强与李斐可���使用该被查封的财产,但因吴路强、李斐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吴路强与共有人李斐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发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王 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