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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许某某与李某某、张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某,李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龙法执恢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许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五华县。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深龙法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调解书要求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李某某、张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7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翟新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黄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