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枣民四商终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宋树刚与枣庄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陈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枣庄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宋树刚,陈水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枣民四商终字第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青檀北路路口。法定代表人:刘宗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君,该公司副经理。委托代理人:尚明海,山东明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树刚。原审被告:陈水祥,成年。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第四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宋树刚、原审被告陈水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认定基本��实不清,适用法律欠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3)市中民初字第27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 莹审 判 员 高言成代理审判员 单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高文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