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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薛商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江阴市南闸振兴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江阴市南闸振兴印染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薛商初字第21号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薛城区民营工业园1号。法定代表人:种道金,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单明才,山东长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姜永辉,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江阴市南闸振兴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南闸镇谢南村云南路126号。法定代表人:梅正兴,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建龙,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南闸振兴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90元,减半收取3495元,由原告山东金纺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 雷审 判 员  于秀洪人民陪审员  冯君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