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刑初字第00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9-17
案件名称
唐治杨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治杨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亭刑初字第00131号公诉机关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治杨,男。被告人唐治杨曾因寻衅滋事,于2011年3月24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盐都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吸食毒品冰毒,于2015年2月6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07年12月1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7月8日释放。被告人唐治杨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1月15日被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2月15日经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在盐城市看守所。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以亭检诉刑诉(2015)1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治杨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吴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治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唐治杨指使被告人王某某(另案处理)至盐城市宝龙城市广场德庄火锅店门前,以500元的价格向钱某某销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2克,被当场查获。被告人唐治杨被公安人员抓获后,公安人员在其衣服口袋里查获甲基苯丙胺0.1克。被告人唐治杨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以上事实,被告人唐治杨当庭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某、钱某某、陈某某的证言、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物证检验意见、盐城市公安局城南新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出具的发、破案经过及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可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治杨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和他人一起非法贩卖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唐治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治杨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治杨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唐治杨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因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而引发,可对被告人唐治杨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唐治杨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月15日(羁押之日)起至2015年10月14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进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璐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