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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合肥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与吴万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吴万洪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0828号原告:合肥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皖西路新都会C区。法定代表人:吴道红,该公司经理。被告:吴万洪,男,汉族,1970年7月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诉被告吴万洪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查封被告吴万洪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江南世家小区5#楼209室房屋,并提供房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吴万洪名下的位于六安市龙河路与解放路交叉口江南世家小区5#楼209室(房产证号为31××52)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二、对原告合肥中元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六安分公司员工丁瑞忠名下的担保财产位于六安市龙河西路平安怡景园二期23#楼1-201室(房产证号为38××98)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权属变更、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俊和代理审判员  梁新鹏代理审判员  代红辉二〇一五���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袁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