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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范柏祥与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范柏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立民终字第12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郭仲明。委托代理人:林援及,广东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范柏祥,身份证睦址:广州市越秀区云鹤南街3号大院41号601房。上诉人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53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广州慧和广告有限公司上诉认为,其与被上诉人签订了《合作协议》及《〈优游时光〉杂志项目股东会议纪要暨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在该补充协议中约定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借款10万元是为向广东省旅游发展促进中心交付保证金,该两协议是完整的、不可分割的合同。其中《合作协议》第七条约定,双方如发生争议,可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根据《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因此,双方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的仲裁条款排除了法院的属地管辖权。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的诉请及提交的证据,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住所地在本市越秀区,属于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因此,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至于上诉人提出的上诉意见,经查,《合作协议》仅是约定了原、被告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发生争议时的纠纷解决方式和途径,而补充协议也只是包含了股东会议的内容纪要及变更部分股东的持股比例,并非是对民间借贷纠纷的约定管辖,故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锦霞审判员  潘志刚审判员  沙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吴菲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