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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4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462号原告王某,现住北京市崇文区。委托代理人张卫东,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现住怀来县。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秦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卫东,被告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年××月××日在北京市东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无子女,无共同财产。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的与其结婚,婚后因双方性格相差太大,常因生活琐事吵架,夫妻双方无法正常沟通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原告曾于2014年8月在怀来县人民法院起诉与被告离婚,法院未予支持。原、被告双方已无任何联系。现距上次判决作出已经超过六个月,原告再次提起诉讼,恳请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被告分居后被告联系不到原告,精神已经抑郁,如果原告给被告6万元补偿费,被告就同意离婚。被告未向法庭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无子女,无夫妻共同财产。因家庭生活琐事,原告与被告自2013年10月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8月13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作出(2014)怀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了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2015年3月19日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本院作出的(2014)怀民初字第836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持有的结婚证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本院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后,双方仍未能和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准予离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某与被告陈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秦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陈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