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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犍为民初字第3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与李明全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李明全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犍为民初字第319号原告: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犍为县金石井镇万年村五组。组织机构代码证:78472087-3法定代表人:李红,男,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潘福文,男,生于1962年8月15日,汉族,该公司法律顾问,住四川省犍为县。委托代理人:潘复顺,男,生于1970年12月3日,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省犍为县。被告:李明全,男,生于1963年1月13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全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犍为金龙煤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XX程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林治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