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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钟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钟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235号罪犯钟义。现在海南省美兰监狱服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2月13日作出(2007)海中法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钟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钟义不服,提出上诉。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8日作出(2007)琼刑终字第27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钟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罪犯钟义于2008年12月31日入监服刑。罪犯钟义在服刑期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30日将罪犯钟义的刑罚改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3年5月21日,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刑期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33年4月20日止。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于2014年12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海南省美兰监狱以罪犯钟义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钟义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罪犯钟义自2013年1月起至2014年10月止,累计考核22个月,共获得7个综合表扬和1个单项表扬,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另查明,原判没收罪犯钟义个人全部财产,尚未履行,执行机关已扣减其二个月的减刑幅度。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钟义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钟义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减刑后刑期执行自2013年5月21日起至2032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平审判员 蒙国丰审判员 林 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张 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