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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185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颜贻见与石狮市福斯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马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贻见,石狮市福斯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马学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1855号原告颜贻见,男,197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石狮市福斯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法定代表人马学福,该公司负责人。被告马学福,男,198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同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贻见与被告石狮市福斯盛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马学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颜贻见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贻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47元,减免后收取50元,由原告颜贻见负担。审 判 员  黄招荣人民陪审员  郑秋玉人民陪审员  王英帅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赵龙毓附: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