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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白霞诉被告张小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霞,张小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白霞,女,汉族。被告张小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霞诉被告张小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张汉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