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靖民初字第00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10
案件名称
原告白霞诉被告张小宝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霞,张小宝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靖民初字第00230号原告白霞,女,汉族。被告张小宝,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白霞诉被告张小宝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在本院未向被告送达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陈海金审 判 员 贺秉政人民陪审员 张汉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