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民一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董双龙与长春市森林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双龙,长春市森林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296号原告董双龙,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鼎惠华庭8栋2单元806室。公民身份号码:2207221988100083017。被告长春市森林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雍阁金色欧城一期B17组1单元103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双龙与被告长春市森林人力资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不详,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之规定:驳回原告董双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5.00元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赫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刘云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