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二初字第86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罗莎、何文燕等与饶昕、陈瑜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868-1号原告罗莎。原告何文燕。被告饶昕。被告陈瑜。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莎、何文燕诉被告饶昕、陈瑜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罗莎、何文燕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饶昕、陈瑜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610号案中应得执行款人民币230000元,担保人罗文自愿以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为原告罗莎、何文燕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罗莎、何文燕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1、冻结担保人罗文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230000元(详见查封清单)。2、查封被告饶昕、陈瑜在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2015)青执字第610号案中应得执行款人民币2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陈 松审判员 郭慧敏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苏 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