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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潢民初字第00457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doc

法院

潢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潢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潢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潢民初字第00457号原告谢某,女,汉族,1988年出生,住广西壮族壮族区北流市白马镇。被告刘某,男,汉族,住住潢川县城关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判决宣告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杨永山审 判 员  李世林人民陪审员  罗文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雷 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