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张向前与肖志伟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张向前,男,1983年4月11日生,汉族,延边州州委办公室科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路**号。被执行人肖志伟,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延边兰台档案装具用品公司负责人,现住延吉市朝阳街南阳委十八组。申请执行人张向前与被执行人肖志伟之间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经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1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额为3.22万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志伟送达了立案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本金3.22万元及利息、诉讼费353元、执行费388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依法亦未能查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恢复执行。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宗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韩曙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