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郭秀珍与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郭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立民终字第15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县三陵乡工程村南309国道18公里处。法定代表人胡秀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习之、刘玉清,河北浩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珍。上诉人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2014)邯县民初字第1139号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以该公司同意原审法院审理本案为由,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二审审理期间申请撤回上诉,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河北古黄粱酒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田保俊审判员 武 涛审判员 左建阔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杨月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