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榆执字第007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宣栋平与王立忠、姬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宣栋平,王立忠,姬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0704号申请执行人宣栋平,男,生于1970年10月30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住榆林市榆阳区延寿路148号,无固定职业。被执行人王立忠,男,生于1984年9月22日,汉族,榆林市榆阳区人,现住榆林市榆阳区金刚寺46号,个体户。被执行人姬美丽,女,汉族,生于1987年2月13日,籍贯、住址同山,系王立忠妻子。本院在执行宣栋平与王立忠、姬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的(2014)榆民初字第03697号民事判决书,权利人宣栋平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欠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420元、执行费410元,本院依法于2015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宣栋平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兑现了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榆民初字第0369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俊山审 判 员  杨宏宾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杨李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