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洞民初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卿笃前与唐贤恩、袁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洞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洞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洞民初字第370号原告卿笃前,男,1971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教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谢伟,男,洞口县石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唐贤恩,男,196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教师。被告袁爱芬,女,1969年4月1日出生,汉族,教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卿笃前与被告唐贤恩、袁爱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卿笃前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卿笃前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卿笃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128元,减半收取2064元,由原告卿笃前负担。审判员 姚远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谭 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