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童某甲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某甲,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沧民初字第464号原告童某甲。被告张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鲍振领,沧州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案由:离婚纠纷原、被告于2010年2月21日举行结婚仪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童某乙,现随原告童某甲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常因琐事发生矛盾。2015年3月9日,原告童某甲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张某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被告自愿离婚,依法准予离婚;二、二人生育男孩童某乙(,××××年××月××日生)随原告童某甲生活,抚养费由原告童某甲自行承担;被告张某在不影响原告童某甲正常生产、生活的情况下,被告张某提前三日联系,每年可探视童某乙两次;三、被告张某放弃婚前个人财产。其他无争执。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童某甲承担。其他无争执。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冷树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赵洪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