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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未执字第24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6-03-19

案件名称

陈翠莲、陈桂荣与陈平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翠莲,陈桂荣,陈平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未执字第2498-1号申请执行人陈翠莲,女,汉族。申请执行人陈桂荣,女,汉族。被执行人陈平安,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翠莲、陈桂荣与被执行人陈平安法定继承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未民初字第03165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陈平安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陈翠莲、陈桂荣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4)未执字第2498号案件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龚四华执行员  张春宁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范冬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