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望执字第00675-3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杨伊敏、杨佳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杨伊敏,杨佳烨,杨梓淇,杨三元,刘检娥,杨宽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67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雷锋东路48号。负责人宋文华,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伊敏。被执行人杨佳烨。被执行人杨梓淇。被执行人杨佳烨、杨梓淇的法定代理人吴跃桃(系二人母亲),女,196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杨三元。被执行人刘检娥。被执行人杨宽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杨伊敏、杨佳烨、杨梓淇、杨三元、刘检娥、杨宽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2014)望民初字第005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4年10月8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杨伊敏、杨佳烨、杨梓淇、杨三元、刘检娥、杨宽锡金至今仍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望城县支行于2014年1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对设立抵押的原借款人杨向智(已死亡)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锦绣华天D栋1702房屋(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予以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设立抵押的登记在原借款人杨向智(已死亡)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159号锦绣华天D栋1702(权证号为长房权证开福字第××号)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匡国梁审判员  李基强审判员  高 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记员  魏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