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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胜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段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胜民初字第765号原告段某某,女,生于1987年8月13日。被告陈某某,男,生于1986年2月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某某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段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春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周 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