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执字第03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06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7)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淮安云达钢铁有限公司,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细雅,林贵嬉,淮安振臻物资有限公司,淮安银钢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巨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清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浦执字第032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解放西路69号。负责人金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刘佳佳,江苏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淮安云达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黄细雅,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淮海西路17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黄细雅。被执行人林贵嬉。被执行人淮安振臻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陈忠嫦,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银钢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林起昌,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巨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8号。法定代表人杨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9号。法定代表人李智斌,该公司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与被告淮安云达钢铁有限公司、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细雅、林贵嬉、淮安振臻物资有限公司、淮安银钢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巨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文书,淮安云达钢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城南支行借款50257.74元(含逾期罚息、复利,计算至2013年9月20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计算至还款之日);淮安翔天钢材现货交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淮安市中强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黄细雅、林贵嬉、淮安振臻物资有限公司、淮安银钢贸易有限公司、淮安巨浩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申请人对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的座落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9号1幢、2幢、3幢、5幢的房屋(淮房权证开字第D2012199**号,淮房他证开字第D12031**;淮房权证开字第D2012199**号,淮房他证开字D1203184;淮房权证开字第D2012199**号,淮房他证开字D1203185;淮房权证开字第D2012199**号,淮房他证开字D1203186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法律文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的座落于淮安市经济开发区韩侯大道9号1幢、2幢、3幢、5幢的房屋正被其他法院委托评估中。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权利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的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被执行人淮安翔天物流城有限公司作为抵押担保的房屋正被其他法院委托评估外,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浦商初字第145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商东雷审 判 员 杨汉伟代理审判员 张细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书 记 员 余晨阳 关注公众号“”